2018年修訂的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中明確規定: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、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、微小氣候(濕度、溫度、風速)、水質、采光、照明、噪聲、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進行衛生檢測,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,并且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。消費者可通過查看衛生許可證、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、衛生檢測報告等了解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。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,可以委托檢測。
現場采(cai)樣操作(zuo)的質量(liang)控(kong)制
1、每次監(jian)測前(qian)應對現場監(jian)測人(ren)員進行工(gong)(gong)作培訓,其內容包括監(jian)測目的(de),計劃安排,監(jian)測技術的(de)具體指導和要求,記錄填(tian)寫以及工(gong)(gong)作責任感等,以確(que)保工(gong)(gong)作質量
2、現場采樣前,需(xu)要詳(xiang)細(xi)閱讀儀器(qi)的使用說(shuo)明,熟悉(xi)儀器(qi)性能及適用范(fan)圍,能正確使用監測儀器(qi)
3、每件儀(yi)器應按計量規定(ding)(ding)定(ding)(ding)期進行檢定(ding)(ding)。修理(li)后的儀(yi)器應重新進行計量檢定(ding)(ding)。每次連(lian)續監測(ce)前(qian)應對(dui)儀(yi)器進行常規檢查(cha)。
4、采樣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樣之前(qian)進行流量校正。校正流量時(shi)需要使(shi)用現場(chang)采樣的吸收管
5、微生物(wu)采樣需(xu)要在無菌條件下(xia)操作
檢(jian)測數據的整理
1、數據的表達(da):測(ce)(ce)(ce)定的數據與(yu)檢(jian)測(ce)(ce)(ce)儀器(qi)靈(ling)敏度和(he)分辨度有關。測(ce)(ce)(ce)定結果(guo)低于(yu)檢(jian)出限(xian)數據,應(ying)記(ji)錄為低于(yu)該(gai)檢(jian)出限(xian),并同時記(ji)錄方法檢(jian)出限(xian)。
2、在儀器分辨度以下數(shu)據的判斷和計算數(shu)據的判斷只能保留一位,且(qie)不易做過(guo)細的判斷。
3、異常值的取(qu)(qu)舍:在(zai)測(ce)試(shi)分(fen)析中一旦(dan)發現明(ming)顯的過失(shi)誤差,應隨時刪除由此產生的數據,以便測(ce)定(ding)結(jie)果符(fu)合客觀實(shi)際。但(dan)在(zai)未確定(ding)是否為技(ji)術(shu)性失(shi)誤所致之前,不(bu)應隨意取(qu)(qu)舍。
4、將獲得(de)的檢測數據歸類,分(fen)組整理后提(ti)出(chu)平均值(zhi)、檢出(chu)高值(zhi)和(he)低值(zhi)范圍,并與衛生標準比較。比合格(ge)率的方式描(miao)述(shu),對于兩組資料(liao)的比較,需要注意期間的可比性。
5、根據(ju)檢測結(jie)果(guo)和檢查結(jie)果(guo)進行綜(zong)合分析,對(dui)被檢單位做出衛生質量(liang)評(ping)價(jia),并(bing)提出改進建議。